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190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告: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北外环渴口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与被告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1.00元,保全申请费1036.00元,两项共计22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付翠翠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