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鑫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469号
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城北路与丝绸路路口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MF1FG31。
法定代表人:鲍文静,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中区北外环渴口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755484885。
法定代表人:郭修豹,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申请人:王大鑫,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现住沈阳市东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大鑫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大鑫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俊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