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3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与丝绸路口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MF1FG31。
法定代表人:鲍文静,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北外环渴口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755484885。
法定代表人:郭修豹,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大春、王大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0306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新城支行3700××××0243账户600000.00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4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新城支行3700××××0243账户600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新城支行3700××××0243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