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鑫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3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与丝绸路口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鲍文静,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北外环渴口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郭修豹,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大春、王大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3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枣庄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新城支行3700××××0243账户600000.00元的冻结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