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鼎立(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建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447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幢4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5363768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建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