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447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中建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幢40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5363768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建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