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12民初21666号
原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击消防公司)与被告重庆点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击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点击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长国与被告点击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均、李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招商银行对账单、收条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以未结算工程款为由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符合《借款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5月12日,点击消防公司作为甲方与点击建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770,000元,直接支付重庆圣博物资有限公司案款,从借款之日起乙方承担甲方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5月14日,点击消防公司按《借款协议》约定分别向重庆圣博物资有限公司转账700,000元、70,000元,共计770,000元。2016年5月16日,重庆圣博物资有限公司向点击建筑公司出具了包括点击消防公司支付的借款770,000元及点击建筑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30,000元,共计800,000元的收条。审理中,本院主持双方调解无果。
由被告重庆点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借款770,000元,并从2016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被告重庆点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恒云
法官助理 占建平
书 记 员 胡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