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529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黄新街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跨元。
原告***与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