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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529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黄新街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跨元。 原告***与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计148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