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37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黄新街与人民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35035。
法定代表人:李跨元,总经理。
被告:***巨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668号枫桥绿洲小区3栋W219、G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6353196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置业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撤诉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