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890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黄新街与人民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35035。
法定代表人:李跨元。
原告***与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6.98元,减半收取2453.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