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1731号
原告:澧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护城居委会翊武西路1331号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黄新街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跨元。
原告澧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澧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澧县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覃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