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执保120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黄新街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跨元。
澧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等价财产。担保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澧县澧西街道护城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878号房屋为申请执行人澧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1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21)湘0723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担保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澧县澧西街道护城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878号房屋。2021年6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澧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澧县澧西街道护城居委会,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0)澧县不动产权第0001878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