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53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 被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黄新街与人民路交汇处。 负责人:李跨元,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琼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