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26民初4313号
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10559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南江镇南江建设集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261864××××。
法定代表人:李跨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2.30元,由长沙市湘江涂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