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市菁华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民初90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系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格尔木市菁华学校,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泰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32801074581776L。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辉,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格尔木市菁华学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538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市菁华学校、第三人青海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96元,减半收取计75848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玉
审判员张永涛
审判员**朝鲁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丽娟
书记员*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