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2911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油坊居委****综合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C6T3T。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2500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849491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三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西林巷**********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88097T。
法定代表人:樊增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四川三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基于双方已和解的事实,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瞿明胜
人民陪审员余国会
人民陪审员钟雅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