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财保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龙胜路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7031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油坊居委1组1幢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C6T3T。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260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26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