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与汝州市教育体育局、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5230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营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5号15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祁永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七大街东航海路南10幢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教育体育局、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中坦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