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2民初1333号之一
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金广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西县翡翠城东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冀0432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冻结被告邢台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4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H××**号别克牌车辆。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邢台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64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H××**号别克牌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申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