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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3民初2159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金广源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