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3民初2159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金广源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