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平县。
被执行人河北日新易拉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北献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3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日新易拉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日新易拉罐有限公司相当150738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北日新易拉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