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民初224号
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坤,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晓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伟业地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焦丽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