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紫御花园小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小区。
被执行人: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二环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2)冀018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 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添艺
注: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三年,动产查封的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