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8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京新大街紫御花园。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塔子口菜村。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小区。
被执行人: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二环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2)冀018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竣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冀0184执8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相鹏琳
审判员  张 永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添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