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4民初1282号
原告:新干县雄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山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343303097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系原告员工),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星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鑫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盐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309120959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林,江西朗***事务所律师。
新干县雄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鑫辉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新干县雄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干县雄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68.0元,减半收取计14,3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考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