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恢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遂兴大道遂川县商会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460825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遂川宾馆8号楼二楼九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516068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字第02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川县××小区××栋的11套房产,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并分别于2022年5月18日、6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一拍、二拍,因无人报名竞买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以上述房产的二拍流拍价作价6570592元抵偿本案部分债务,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将上述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498824元,截至2022年11月17日已执行到位6570592元。现申请执行人安福县平都建筑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光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