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民初93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遂川大道(县总商会1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原告***已预交79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