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遂兴大道遂川县商会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460825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遂川宾馆8号楼二楼九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0516068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字第02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吉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遂川县内的房产,并进行了评估。因上述房产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待查封的房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8执28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审 判 员 郑 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勃 宇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