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联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江西雨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遂兴大道遂川县商会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雨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288号。 法定代表人叶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雨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江西雨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遂川县联盛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44873063.7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部分商铺及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己将冻结银行存款所得执行款6913908.19元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商铺部分涉及轮候查封,现暂时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其对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想 审判员  麻永彤 审判员  马崧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