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04执恢427号
天津市华淼给排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淼给排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裁字第07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恢427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