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务集团华淼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481无为市高沟镇人民政府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淼给排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2481号 原告:无为市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系该单位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淼给排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54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为市高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沟镇政府)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天津市华淼给排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淼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修复高沟镇污水处理厂一期管网工程使其具备约定使用功能或赔偿原告损失暂计500万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认)。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16年4月10日原告分别与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无为县高沟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由华淼公司设计,“管网工程”发包给神龙公司施工。原告依约支付了设计费和工程款,但2019年1月工程验收投入使用后不久,即发现不能达到排放污水的效果,经相关专业机构检测工程设计和施工均存在诸多问题,使该管网不具备排放污水的正常使用功能。 被告神龙公司辩称: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受理了神龙公司的破产重整,于2019年5月10日裁定批准神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为3年,故原告对神龙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非直接赔偿诉讼。2016年4月10日,神龙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属实,事后神龙公司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图纸进行了施工,2018年8月经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综合验收,确认神龙公司所施工的工程符合图纸质量要求,系合格工程。工程出现下沉的原因,是因原告在图纸设计变更时未结合参会专家建议对地基进行加固,与神龙公司无关。 被告华淼公司辩称:华淼公司对管网工程的设计成果是合格的,已经过图纸审查,取得审查合格证。华淼公司也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是质量和维修问题,与工程设计无关,不应将华淼公司列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了被告神龙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9年5月10日裁定批准神龙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神龙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目前仍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规定,因本案原告高沟镇政府尚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向神龙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原告在神龙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对其提起诉讼,故对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无为市高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洁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