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博景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特251号 申请人:博景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振兴路**联东U谷?蜀山国际企业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申请人博景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博景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合劳人仲案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博景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景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博景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岚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