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与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执复99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政治委员。
复议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9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6月10日,复议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执行法院在该案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的资金划到法院账户,不要求变卖、查封办公用房、食堂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执异93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兴淼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