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1067号
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一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1252X。
法定代表人:施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光路11号日盛华庭14号楼20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281921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6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7元,减半收取2018.5元,由原告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