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因连云港市海州区凤舞新区(北起海宁路、南至凤舞路)朝凤路新建工程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依据《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被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公示截止期: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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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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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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