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西质恒干熄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质恒干熄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山西质恒干熄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8.64元,减半收取3,549.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彭 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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