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掋敬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27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路6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丹 书 记 员 沈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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