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27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路6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丹
书 记 员 沈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