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6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路6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约定,亦不能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住所地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能够确定的管辖法院为准,故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68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提供的证据,涉案工程为固安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项目所在地为河北省固安县,***承包钢筋加工制作,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固安县,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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