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庆泰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648号 原告:廊坊庆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左各庄镇姚淀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33633255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固安县。 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路6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8209465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廊坊庆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2021年9月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庆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晔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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