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059号
原告:溧阳市戴埠小花花货运服务部,住所地溧阳市***新北工业园区中笪里路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TD7CQ4Q
经营者:***,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古县街道***路6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8209465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溧阳市戴埠小花花货运部与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戴埠小花花货运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市戴埠小花花货运部负担。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