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1573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张家港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1157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劲丰村新东风钢贸城。
经营者:曹海东,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香山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1695元,由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汤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