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6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香山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56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案已生效,申请人***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