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617号之二
原告:***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香山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原告***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98元,由原告***市润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