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中心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朐县九山镇马头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朐县九山镇马头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培法,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九山镇马头店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陈作才
书记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