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91民初2692号
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中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440169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吹台广场1号楼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AX0X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1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91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就温州高铁新城路灯顶上向原告采购高压直流集中供电电源、LED灯,合同总价款为1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截至起诉之日仍欠原告货款91000元未支付,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就购置温州高铁新城路灯设备的供货、运输、试运行缺陷责任期等事宜经友商,签订本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高压直流集中供电电源、LED灯,……合计130000元;乙方负责将产品安全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验收标准、方法、提出异议期限:货到指定现场后,甲方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对产品质量、数量、外观颜色、货物表面情况进行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自货到后七天内,否则过期视为合格产品。结算方式及期限: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款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结算支付:i、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的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ii、初验合格付款:本合同下采购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且乙方提供经甲方项目部签署的《收货确认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累计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60%;iii、调试合格付款:乙方产品经甲方试运行并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即累计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95%;iv、质保期满付款:质量保证期结束,系统运行正常,甲方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年)。……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39000元,原告向被告发货,货物于2020年8月24日签收,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被告开具了1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支付余款,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责货物的验收,质保期为2年,至原告2022年11月7日立案,已过质保期,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的货款91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因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加计30-50%,本院酌情按30%计算,以欠付货款9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计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温州丰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