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91民初64号
原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邑县仲村镇兴合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不能在合理的期限以内向本院提供能够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详细住址等相关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喜凤
书记员 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