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568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邱士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太,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孔玮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