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568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邱士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太,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孔玮与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孔玮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