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3889号
申请人: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东首666号(英克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3655750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天泰顺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京人家22号楼5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9171D。
法定代表人:**。
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泰顺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泰顺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北京天泰顺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