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巨野县城市管理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负责人:***,局长。
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邱士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源,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巨野县城市管理局、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宏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