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27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南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4日出生,住汝南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48650元及利息。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1727执111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