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02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中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驻马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